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爭奪
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規定: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是全人類共有的國際資源。國際資源既需要有國際機構來管理,也需要有國際公認的規則、工作程序和技術標準為依據。
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電信聯盟(簡稱ITU)是管理衛星頻率和軌道這一國際資源的國際機構。ITU《組織法》第196款規定:在為無線電業務分配頻率時,各國主管部門應該牢記,無線電頻率和對地球靜止衛星軌道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必須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合理、經濟、有效地使用,在考慮發展中國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國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時,使各國或各國家集團可以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
為了落實《組織法》的上述原則精神,ITU自1963年召開首次空間通信特別無線行政大會為多種空間無線電業務劃分頻段以來,各國無線電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在ITU框架下,通過多次世界無線電大會,制定了一系列的國際規則,包括《組織法》、《公約》、《無線電規則》、《程序規則》及《建議書》。根據這些國際規則,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在ITU各成員國之間的分配,主要通過“先登記可優先使用”的搶占和“公平”規劃兩種方式進行。
1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搶占
為了落實ITU《組織法》第196款中“經濟、有效地使用無線電和衛星軌道資源”的要求,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特別是美、俄等航天強國的推動下,國際規則中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主要分配形式為“先申報就可優先使用”的搶占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各國首先根據自身需要,依據國際規則向ITU申報所需要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先向ITU申報的國家具有優先使用權;然后,按照申報順序確立的優先地位次序,相關國家之間要遵照國際規則開展國際頻率干擾談判,后申報國家應采取措施,保障不對先申報國家的衛星產生有害干擾;國際規則還規定,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在登記后的7年內,必須發射衛星啟用所申報的資源,否則所申報的資源自動失效。也就是說,通過這種方式搶占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需要經過國際申報—國際協調—國際登記的過程。
1.1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1.1.1 為什么要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由于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是國際資源,各國都可以依據國際規則開發利用,實施自己的衛星系統。為盡量避免各國擬實施的衛星網絡產生相互干擾,國際規則要求各國無線電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在衛星網絡投入使用前不早于5年,但不晚于2年,向ITU申報并公布擬使用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各國根據ITU公布的他國使用計劃,分析評估他國申報的衛星網絡是否可能對自己申報的衛星網絡或地面業務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并依據國際規則在衛星網絡實施前,解決可能存在的干擾問題。
1.1.2 如何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工作,大致需要經過3個階段。
第1階段:按照ITU《無線電規則》中要求的參數和格式,用ITU規定的專用軟件,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衛星網絡提前公布資料(簡稱API資料)。國際電聯通過國際頻率信息通函(簡稱IFIC),將接收到的合格的API資料向全世界公布。
第2階段:對于大多數非靜止衛星網絡和所有靜止衛星網絡來說,在第1階段申報API資料后的2年內,還需用ITU規定的軟件,依據擬實施衛星網絡的參數,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衛星網絡協調資料(簡稱C資料)。ITU對于不同種類衛星網絡的C資料,根據《無線電規則》中不同的規則要求,對C資料進行技術和規則審查。審查合格后,ITU將上述C資料通過IFIC向世界各國公布。各國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正式判斷新申報的衛星網絡是否可能對自己已經申報了的衛星網絡或地面業務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并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將判斷的最終結果和技術依據通知ITU和相應的主管部門。由此建立正式協調關系。
第3階段:經衛星網絡國際頻率干擾協調,消除衛星網絡之間可能存在的潛在干擾后,使用ITU規定的軟件,向ITU申報衛星網絡簡要實際使用的通知登記信息(簡稱N資料)。
其間,申報衛星網絡資料的主管部門,還必須依據ITU理事會決議,按時向ITU繳納衛星網絡資料處理費;依據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決議,按期向ITU申報衛星項目實施進程信息。
1.1.3 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申報情況
經過10多年的努力,遵照國際規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及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代表中國政府無線電管理的主管部門,先后向國際電聯申報了各類衛星網絡資料數百份,答復各類國際函電數千封。目前,我國在國際電聯登記有效的衛星網絡資料有212組(注:在同一軌道位置上,以相同名稱所申報的所有衛星網絡資料統稱為一組),涉及62個地球靜止軌道位置和多種非靜止軌道,涵蓋國際電聯已劃分給各類衛星應用的所有頻段(包括UHF、L、S、C、X、Ku、Ka頻段)。這些國際申報,是我國軍民各類衛星應用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
1.2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1.2.1 為什么要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根據國際規則規定,衛星網絡中的頻率指配,只有完成了所有相關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后,才能通過國際規則中的通知登記程序,將相應的頻率指配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簡稱MIFR),才能享受國際認可與保護。任何頻率指配的具體使用條件及其在MIFR中的具體地位,都是從其相應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中得出的。
衡量一個無線電發射電臺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標準是:該電臺的使用有可能對其他主管部門的任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衡量一個無線電接收電臺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標準是該電臺需要得到國際認可,得到國際保護。
1.2.2 怎樣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所謂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就是根據《無線電規則》相關條款的要求,各相應主管部門之間或相關無線電臺操作者之間,通過信函、傳真或會議等任何方便的形式,為了消除頻率指配之間可能存在的有害干擾,而進行的技術干擾談判。談判一般基于《無線電規則》規定的通用技術標準進行,也可根據雙邊認可的其他標準進行。《無線電規則》中國際頻率干擾協調主要分成如下15種。
(1)地球靜止軌道衛星(簡稱GSO)網絡內的臺站,在非規劃的頻段上使用的任何無線電通信業務,需要與所有其它的GSO網絡內的臺站在非規劃的頻段上使用的任何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2)在某些頻段上GSO網絡里的衛星固定業務(簡稱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需要與所有非靜止軌道衛星(簡稱NGSO)網絡的FSS協調;
(3)在某些頻段上NGSO網絡的 FSS需要與所有GSO網絡的 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協調;
(4)在衛星廣播業務(簡稱BSS)和地面業務都是主要業務的頻段上,非規劃的BSS需要與地面業務協調;
(5)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6)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7)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8)任何衛星網絡里的空間站需要與地面業務協調;
(9)在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頻率劃分地位的頻段上,NGSO網絡里的特定地球站或典型地球站(Typical Earth Station)需要與地面業務電臺協調;
(10)地面業務發射電臺需要與NGSO網絡里的地球站協調;
(11)在100MHz以上,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特定地球站和典型地球站需要與地面業務電臺協調,上述(9)中的協調除外;
(12)在空間業務兩個工作方向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特定地球站需要與反方向上工作的其它地球站協調,下述(14)中的協調除外;
(13)在100MHz以上,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地面業務發射電臺需要與地球站協調,上述(10)和下述(14)中的協調除外;
(14)在地面業務、FSS業務(地對空方向)、以及BSS業務具有同等主要業務劃分地位的頻段上,地面發射電臺或發射地球站需要與BSS業務空間站服務區內的典型地球站協調;
(15)某些業務的使用需要尋求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允許。
對于上述每一種協調,就如何判定兩個頻率指配之間是否會出現有害干擾,《無線電規則》中都制定了相應的判定標準和計算方法。
1.2.3 我國開展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國際協調的情況
為解決中國衛星與其他相關國家衛星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干擾,維護我國申報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及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內相關單位,迄今已與14個國家進行了82次政府主管部門級會談。
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許多國家越來越認識到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重要性,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爭奪也越來越激烈,國際協調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困難,甚至可能上升到了政治和外交層面。
1.3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登記
1.3.1 為何要將頻率指配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
ITU《無線電規則》規定:記錄在國際頻率登記總表(MIFR)里的合格的頻率指配,享有國際承認與保護;其他主管部門在安排和使用其自己的頻率指配時,應避免對此頻率指配產生有害干擾;各主管部門應從MIFR記錄中的狀態,得出其頻率指配的國際權利和義務。
一旦使用不符合《無線電規則》有關條款的頻率指配對任何MIFR里合格的頻率指配產生有害干擾,不符合規則的頻率指配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消除有害干擾。
1.3.2 哪些頻率指配需要向ITU進行國際登記
凡是符合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其所有發射電臺(以及相關的接收電臺)的頻率指配,都應根據規則中相應條款,向ITU進行國際登記:(1)如果該頻率指配的使用可能對其他主管部門的任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2)如果該頻率指配是用于國際無線電通信;(3)如果該頻率指配希望獲得國際認可;(4)如果該頻率指配需要履行上述1.3中的任何一款協調程序;(5)特定的射電天文臺,希望得到國際保護。
1.3.3 國際登記的一般程序
在成功地履行完1.2中協調的各相應程序后,相關國家主管部門應用國際電聯規定的軟件,按照在協調過程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技術參數、《無線電規則》要求的參數項和格式,并在自申報API資料起規定的衛星網絡生命期內,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通知登記資料。ITU根據《無線電規則》中相應的技術和規則條款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則相應的頻率指配就成功地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MIFR);反之,則將N資料退回相應的主管部門。
對于一些不能在規定的衛星網絡有效期內成功地履行完上述協調程序的衛星網絡資料,可通過《無線電規則》中的一些特別條款,要求ITU將頻率指配臨時性記錄進MIFR,以保持衛星網絡資料在其有效期限后繼續有效。在衛星網絡規定的有效期內,未向ITU申報合格N資料的衛星網絡,相應的衛星網絡資料在衛星網絡有效期后不再有效。
1.3.4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登記情況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最新公布的資料,在取得國際地位與保護,并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的靜止軌道衛星網絡資料中,美國有163個,俄羅斯有135個,法國37個,中國18個,日本16個。
2 衛星頻率軌道資源的規劃
為落實ITU《組織法》第196款中“在考慮發展中國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國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時,使各國或各國家集團可以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的原則精神,防止少數發達國家借助其技術和經濟實力,搶占所有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強烈要求,《無線電規則》通過“公平”規劃的手段,在一些頻段上,為世界各國相對公平地分配了一定數量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規劃的實質,是為發展中國家預留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保障發展中國家在將來有能力時,有最低限度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可用。
現行的《無線電規則》,分別為衛星廣播業務(即廣播衛星)和衛星固定業務(即通信衛星)制定了規劃。
2.1 衛星廣播業務規劃
2.1.1 為什么要進行衛星廣播業務規劃
為了給廣大發展中國家預留一定數量的衛星廣播業務頻率和軌道資源,自1977年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始,ITU通過多次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在11.7~12.2GHz(下行)、14.5~14.8GHz和17.3~18.1GHz(上行)頻段上分別制訂了衛星廣播業務下行和上行規劃。
特別是自上世紀80年代末以來,隨著世界無線電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衛星廣播業務頻譜資源越來越顯得寶貴。一些發達國家鉆ITU《無線電規則》的空子,利用其中某些條款的缺憾,大量“合法”地掠奪衛星廣播空間資源,即通過所謂的規劃修改程序申報新的衛星廣播業務資源。為了阻止少數發達國家無限度地掠奪這一寶貴資源,維護自身的主權和利益,2000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對BSS進行了重新規劃,并制訂了新的《無線電規則》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無線電規則》在規劃部分存在的一些漏洞,形成了現行的衛星廣播業務規劃。
2.1.2 “公平”規劃頻段上額外的資源搶占程序
應該說,現行的衛星廣播業務規劃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妥協的結果,一方面發展中國家要求平等地分配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另一方面發達國家要求搶占更多的資源。所以,在《無線電規則》的衛星廣播業務規劃中,一方面相對公平地給各國分配了一部分資源,同時也寫進了可獲得額外資源的規則條款,即附加資源申請的協調程序。其基本過程如下。
(1)一般過程
在計劃投入使用前不早于8年,但不能晚于2年,用國際電聯規定的軟件,按照自己系統實際需要的參數、《無線電規則》附錄4中要求的參數項和格式,向國際電聯申報電子格式的BSS附加資源申請的協調資料(簡稱ART4資料)。國際電聯根據《無線電規則》中相應條款,對ART4資料進行技術和規則審查。審查合格后,國際電聯將上述ART4資料通過IFIC向世界各國公布。各國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正式判斷該ART4網絡是否可能對自己已經申報了的衛星網絡或地面業務產生不可接受的干擾,并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將判斷的最終結果和技術依據通知國際電聯和相應的主管部門。由此建立正式協調關系。
其間,發起協調的主管部門還必須按時履行成本回收原則(參見國際電聯理事會482號決議),報送相應的行政性應付努力信息(參見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第49號決議)。
(2)規劃頻段上額外資源的國際登記
在成功地履行完上述協調各相應程序后,應用國際電聯規定的軟件,按照在協調過程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技術參數、《無線電規則》中要求的參數項和格式,并在自申報ART4資料起規定的衛星網絡有效期率內,向國際電聯申報電子格式的通知資料(簡稱N資料)。國際電聯根據《無線電規則》中相應的技術和規則條款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則相應的頻率指配就成功地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MIFR);反之,則將N資料退回相應的主管部門。
對于一些不能在規定的衛星網絡有效期內成功地履行完上述協調程序的衛星網絡資料,可通過《無線電規則》中的一些特別條款,要求國際電聯將頻率指配臨時性記錄進MIFR,以保持衛星網絡資料在其有效期限后繼續有效。在衛星網絡規定的有效期內,未向國際電聯申報合格N資料的ART4衛星網絡,相應的衛星網絡資料在衛星網絡有效期后不再有效。
2.1.3 衛星廣播業務規劃中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特別規定
鑒于衛星廣播業務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廣播主權、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無線電規則》為此制訂了特別條款規定:在設計衛星廣播業務空間電臺的各項特性時,應當利用可得到的一切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內切實可行地減少對其他國家領土的輻射,除非事先爭得這些國家許可。
此外,規劃內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永遠有效。并且,如果實際投入使用系統的參數在規劃中頻率指配參數范圍內(即:不產生更大干擾,也不要求更多保護),則不需經過任何協調,直接用ITU規定的軟件,按照不超過規劃中的技術參數、《無線電規則》要求的參數項和格式,向電聯申報N資料。ITU審查后將相應的頻率指配記錄進MIFR。
2.1.4 我國衛星廣播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基本情況
在現行衛星廣播業務規劃中,我國有4個衛星軌位位置(即東經62、92.2、122和134度),每個軌位2個下行波束,每個波束12個27MHz帶寬的頻道,即共有96個27MHz帶寬頻道。
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內地BSS規劃中,下行采用一些區域性波束而不是全國大波束的目的,是為了在遵守ITU規劃中一些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為我國爭取到更多的衛星廣播業務資源。我們在規劃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在履行了相應的規則程序后,可根據實際需要采用覆蓋全國的大波束。我國上行波束和頻道的安排,也是基于上述同一目的。
2.2 衛星固定業務規劃
為了給廣大發展中國家預留一定量的衛星固定業務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國際電聯通過1985年和1988年連續兩屆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在4500~4800MHz(下行)、6725~7025MHz(上行)、10.7~10.95GHz(下行)、11.2~11.45GHz(下行)和12.75~13.25GHz(上行)頻段上分別制訂了衛星廣播業務下行和上行規劃。
與BSS指配規劃不同的是,FSS規劃是分配規劃。在將FSS分配規劃中的資源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無線電規則》中相應的程序,將分配轉換成相應的頻率指配。由于《無線電規則》中衛星固定業務規劃的執行程序對額外資源的協調要求非常嚴格,使得申報衛星固定業務規劃之外的額外資源非常困難。所以自衛星固定業務規劃最初制訂至今,該規劃基本上保持不變。但近年來,隨著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越來越緊張,一些發達國家在積極推動衛星固定業務規劃中一些程序的修訂,并將此事已列入預定于明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議程。
目前,我國大陸在FSS規劃中分配有兩個軌道位置,即101.4E和135E,每個軌道位置一個波束,分別覆蓋我國陸地和南海諸島。我國香港在衛星固定業務規劃分配的軌道位置為56.6E,澳門在衛星固定業務規劃分配的軌道位置為117E。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既是所有衛星系統建立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衛星系統建成后能正常工作的必要條件。沒有與之相應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衛星系統就只能成為空中樓閣。正如石油、礦產等自然資源一樣,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已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國家戰略資源。中國要發展、要強大,就必然需要有足夠的各類自然資源。在衛星頻率和軌道這一特殊國際資源爭奪戰中,我們將繼續盡最大努力,維護好我國的權益。
非常好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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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我反對
(111)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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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黃昊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