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能源局官網下發《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據查詢了解,《通知》共分為四個單元,分別是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二、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準入關;三、規范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四、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優化許可審批服務。
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章節中,《通知》表示,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不納入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繼續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
《通知》還稱,經營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要求。
在《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準入關》章節中,《通知》提出要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許可準入監管。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豁免項目除外)發電機組(單元)并網后,應于3個月內完成有關機組的啟動試運行工作,并在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分批投產的風電或光伏發電項目,應分批開展啟動驗收,分批申請許可。未按上述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網發電的,對發電企業及相關電網企業、調度機構要依法嚴肅處理,有關情況記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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