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深入發展,引發很多人的擔憂。人工智能強大的運算能力可能導致如制造業、信貸員、理財顧問、出租車司機等大量的行業人員失業,機器人將成主角,不久的將來就是人工智能世界。不僅上述列舉的較為簡單運算處理,規程性很強的職業,就連人類創造性很強的語言創作領域也會受影響,從阿爾法與人的圍棋大戰,人工智能獲得了自信,于是在語言甚至文學藝術創作領域活躍起來。
2016年,日本科學家運用人工智能創作了多部小說,并被送去參加比賽,最后還獲得了良好的名次;2017年微軟公司的人工智能“小冰”機器人通過對數千部詩歌的深度學習,形成了自己的文風,最終創作了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由AI創作的畫作《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貝拉米》在佳士得拍賣出了43.2萬美元的天價;2019年,華為諾亞方舟實驗室新推出的寫詩AI“樂府”,宣稱:我們已經步入了人工智能的創作時代。于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被提了出來。
那么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的至少產權究竟歸屬誰呢?
法律層面AI無“主體”
法律上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其具有“法律人格”,具備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與責任。法律主體是法律概念的基礎,它明確了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表達了法的基本目標,反映了法的核心價值。當前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內容作品并不符合上述定義,人工智能還不是“法律人”,“非人”主體能夠被視為作者則涉及到法律主體的革新。
而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非人”主體,其不能作為“法律人”行使權力并承擔義務與責任,如果擴大法律層面主體范圍,則其需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顯然人工智能不具備這個條件,無法享受福利,和無法行使義務和權益。
價值的自主表達
人作為法律的主體,具有獨立性,能夠通過自己自由的意志,表達自己的所思所想,與他人交流。自由意志是人之為人的根本,是人與動物的分界線。馬克思指出,“動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動直接同一的。它沒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動之間的區別,它就是這種生命活動。人的生命活動是有意識的,……有意識的生命活動直接把人跟動物的生命活動區別開來。”
而AI是通過不斷學習人類的語言習慣模仿創作,并不具備主觀創作能力,其存在完全仰賴人類的管理,缺乏獨立的意志,不具有主觀能動性,無法自己主動實現“創造”(創作)這個從無到有的跨越,也無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故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并不能具有知識產權。
“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真正文藝創作不是機械化生產,而是人們由景及情,靈魂的產生共鳴,是自身知識沉淀與情感結合的產物。這樣的作品才具有靈魂,能打動人心。而人工智能運行完全按照算法程序,不能產生超出其算法程序之外的成果,因此,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當作創作的作品,不符合文學藝術的創作規律,也否定了人類創造的價值。
當然,這并不是否認人工智能創作,而是從文藝創作的角度上否定當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主體屬性,但人工智能對于一般應用寫作而言,其生成物具有實用性,而且有些內容也有某種相應的獨特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也要正視人工智能突破,熱情接納。
責任編輯:Y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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