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信部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避免和減少汽車雷達與其他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間的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推動汽車智能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加強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以及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汽車雷達是指,作為機動車的一部分,在機動車出廠前完成裝載及功能性、安全性測試,為機動車智能駕駛提供輔助手段的無線電定位業務移動電臺。
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有關條款,汽車雷達不屬于安全業務電臺,不適用對其采用特殊的干擾保護措施。
第三條將76-79GHz頻段規劃用于汽車雷達,主要使用場景包括自適應巡航控制(ACC)、防撞(CA)、盲點探測( BSD)、變道輔助(LCA)、泊車輔助、后方車輛示警( RTCA)、行人探測等。該頻段不能用于其他在地面設置使用的雷達,以及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第四條在76-79GHz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應當符合“汽車雷達技術要求”(見附件1),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第六條設置、使用汽車雷達不得對同頻段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固定、移動、衛星固定、業余、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如對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七條為保護工作在同頻段的射電天文業務,在射電天文臺址(見附件3)周邊42公里的范圍內,應通過設置手動或自動關閉等功能,禁止啟用76-79GHz頻段的汽車雷達,車輛、汽車雷達等相關產品說明書中應當對此予以提醒。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會同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在射電天文臺址附近的交通路口等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識。
第八條設置、使用汽車雷達應當提高自身的抗干擾能力,通過采取主動式、被動式或數字技術的干擾規避措施(見附件2“汽車雷達的使用及干擾規避指南”),緩解工作在同頻段汽車雷達之間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
第九條車輛等相關產品使用說明中應特別說明汽車雷達是智能駕駛的輔助手段之一,不能僅依賴其實現智能駕駛,并給出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導,避免由于駕駛人對汽車雷達的不當操作而產生交通安全隱患或事故。
第十條按照本規定設置、使用汽車雷達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可向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汽車雷達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護,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自發文之日起,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24GHz頻段短距離車載雷達設備使用頻率的通知》(工信部無〔20123548號)廢止,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24.25-26.65GHz頻段車載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
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的24.25-26.65GHz頻段車載雷達設備。符合原規定且已投入使用的24.25-26.65GHz頻段車載雷達設備,原則上可用到報廢為止。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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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工信部就《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文章出處:【微信號:MEMSensor,微信公眾號:MEMS】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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