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2023/08/10于深圳#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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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利真實性及有效性含義
根據專利法的立法本意,專利是國家授予發明人或其他權利人對其研發的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享有一段時間的壟斷權。專利法通過保護“一段時間壟斷”的方式,鼓勵發明創新,使得發明人和企業有更大的動力去開展技術研究和開發,提高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專利的類型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邊界,具體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為限。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但不能用來限定專利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了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即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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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蓋原則的比對基礎是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
-
確定保護范圍時應考慮該項所主張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
全面覆蓋原則在相同或者等同侵權的情況下均予以適用。
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應以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為判斷基礎。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可能有多項,則每一項權利要求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應該分別將每一項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
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施技術標準時所無法避開而必須使用的專利,標準必要專利與其他專利別無二致,只是適用的場景不同而已。所謂“必須使用的專利”,應該按照上述全面覆蓋原則進行界定,即標準中的技術方案完整涵蓋了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換言之,如果標準中的技術方案沒有完整涵蓋某項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例如標準采納了該專利某項權利要求99%的技術特征,但沒有采納其余1%的技術特征,或者采納了與其余1%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術特征,則該專利不屬于真實的“標準必要專利”,因為標準與該專利無關。如果該專利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被作為提案提交,且專利權人做了聲明,則該聲明無效,該專利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標準必要專利”,此為標準必要專利的真實性問題。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有效性問題。《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第四十七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根據上述分析,即便某項專利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標準必要專利”,即不存在真實性問題,但如果該專利在被納入標準之時或之后被宣告無效了,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即一般情形下該專利實質是全體社會公眾可以免費使用的技術,屬于“標準必要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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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利真實性及有效性示例辨析
研究標準必要專利真實性及有效性的意義在于:當專利權人與標準技術方案實施人之間就標準專利許可費產生爭議或進行磋商時,為了公平、合理、科學地確定專利許可費用,應該對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聲明的必要專利進行甄別,剔除掉“虛假”及“無效”的專利,剩余真實且有效的專利才屬于標準必要專利。
我們仍然以3GPP的標準必要專利“用于VOIP 的固定HS-DSCH 或者E-DCH 分配”為例進行示例說明。該專利申請號為200680014086.7(以下簡稱“該專利”),專利權人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限于篇幅及素材,本文不對該標準專利的確定過程予以評述,而僅僅假設一種情形即對標準專利的“真實性”進行示例說明,該示例不代表實際情形,僅為假設說明。
該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一種在無線電信系統中使用的方法,包括:
用于在移動臺和無線接入網絡之間的無線接口的信令信道上用信令發送控制信息,所述控制信息用于處理在所述無線接口的數據信道上從所述無線接入網絡到所述移動臺傳輸的數據分組,所述用信令發送控制信息包括:
為每個非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用信令發送所述控制信息,
為延遲敏感數據分組,在所述信令信道上僅選擇地用信令發送所述控制信息,其中所述控制信息包括傳輸參數,所述傳輸參數包括數據信道上使用的調制和編碼機制,以及
使用所述控制信息的傳輸參數在數據信道上向所述移動臺發送第一延遲敏感數據分組,
只有在所述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至少一個后續傳輸的一個或多個相應參數不同于用于傳輸所述第一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一個或多個參數值時,為所述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至少一個后續傳輸,向所述移動臺信令發送另一控制信息,所述另一控制信息包括一個或多個不同的傳輸參數值。”
該專利涉及通用移動電信系統(UMTS)地面無線接入(UTRA)的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規范,并且更具體地涉及寬帶碼分多址(WCDMA)高速下行鏈路分組接入(HSDPA),其是在頻分雙工(FDD)模式中使用的增強的下行鏈路特性。此特性在3GPP 第5版本中規定。
假設1:3GPP標準中采用了與該專利權利要求1相近的技術方案,但是標準中沒有技術特征“只有在所述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至少一個后續傳輸的一個或多個相應參數不同于用于傳輸所述第一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一個或多個參數值時,為所述延遲敏感數據分組的至少一個后續傳輸,向所述移動臺信令發送另一控制信息,所述另一控制信息包括一個或多個不同的傳輸參數值”,或者替換為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其他技術特征,則根據前述全面覆蓋原則,該專利不是真實的標準必要專利。即便權利人在標準制定階段進行了申報和聲明,在后續的許可程序中也應當將該專利剔除。
假設2:3GPP標準中采用了與該專利權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技術方案,但是該專利在被納入標準之后被宣告無效了。根據前述分析,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則在后續的許可程序中也應當將該專利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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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費率計算模型的調整
通過上述“真實性”及“有效性”標準專利情形的辨析,我們可知在標準制定階段,權利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或專業判定能力所限,難免會將非真實的專利作為技術提案進行申報,并暨此作出權利聲明。則在后續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談判階段,如果不將這些非真實的專利予以剔除,勢必將對標準實施人造成較大的不公平。盡管在后續司法程序中,法院會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對此予以糾正,但如果雙方能在磋商階段解決這一問題,對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及節約司法資源將具有實質意義。如是,“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才能真正實現。
綜合上述分析,本文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計算模型的階段課題,將價值貢獻比例法公式調整為:
其中i表示專利數量或非專利技術數量,N表示專利權人總數量。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同族專利、全球專利及標準中技術總數量計算模式等問題,及實施標準的產品載體與實施專利的最小可銷售元件之間的區別及聯系等問題,上述問題的研究結果將作為該計算模型的修正因子,筆者將進一步分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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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玉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智愿君 校對:智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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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HIT 18: 標準專利真實性及有效性問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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